繼承土地 地價稅逃不掉
2006/09/12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土地財產,在其死亡後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前,應納的地價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將須由繼承人繳納。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說,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但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有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申請復查,甲君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檢附的是被繼承人死亡以後,應課徵的地價稅繳款書,並據此主張被繼承人應納的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國稅局復查後決定,可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的稅捐,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且截至死亡日止尚未繳納者為限。 甲君提示給國稅局的地價稅單,雖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稅捐是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所以不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者,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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