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印書籍 合理範圍訂不訂
2005/03/1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15)日就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及各級學校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邀集權利人及相關團體座談,但多數圖書館及教師代表在會中反映,影印書籍合理使用範圍宜回歸個案認定,不要訂定協議,與權利人代表意見分歧,對立性很高。 不過,代表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朱瑞陽表示,自民國90年至今,他代表協會調查國內150家影印店,影印教科書的問題,已侵占接近40%教科書市場,由於「合理範圍」語意模糊,因此有必要予以確定。就權利人立場,不希望以影印代表書本。 對於雙方不同主張,智慧局決定將各方意見再作評估。 智慧局昨天針對「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以影印的方法重製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範圍」兩項協議草案,廣邀教育部、出版業界、圖書館、學校、教師等單位進行討論。 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陳淑美指出,「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以影印的方法重製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的重點是,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就其收藏的已公開發表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的要求下,在該著作的一部分(總頁數10%)範圍內,得以影印的方法重製後,提供重製物給閱覽人。 「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著案,則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規定學校老師影印補充教材問題,陳淑美表示,當初訂定這項協議的需求,是來自教師,所規範的主體是「老師」,與學生無關。至於有無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考慮因素,是指已有指定教科書之下,影印其他教材作為補充教材。 雖然當初這兩項協議的訂定要求,均來自圖書館和學校的意見,但是,智慧局實際訂出協議草案內容,邀請權利人出版業界和利用人圖書館、學校及教師代表協商時,利用人的一方不約而同提出「不要」訂定協議的建議。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指出,來自教育基層老師的期許,希望在合理教育目的之下,權利人團體有無必要在非營利的情形,如此計較這一部分。針對這件事,全教會曾發出問卷調查,目前並無老師反映,曾有爭訟困擾產生,似乎一片和諧,如果國內沒有問題,又沒有明確的個案,全教會建議,不要訂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