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行政訴訟 先繳裁判費
2007/07/18
自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將必須先繳1,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裁判費。 總統本月4日公布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行政訴訟改採有費制,但由司法院公布實施日期,司法院評估子法等作業流程,決定下個月15日開始實施。 修正後條文規定,未來提起行政訴訟的人,原則上須先支付4,000元的裁判費,訴訟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裁判費為2,000元。提起上訴者,則須再加二分之一的費用。起訴者若能獲得勝訴,有關的裁判費用及訴訟進行的必要費用將由敗訴者負擔。 此外,行政法院將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以及包括回復原狀與聲請假扣押等六類聲請或聲明案,也都將徵收裁判費1,000元。 繳不起裁判費的民眾,可以先向法院請求訴訟救助。 司法院司法行政及懲戒廳長高秀真表示,新法實施後,如果有「告錯」的案子,例如應提起民事訴訟,或應向交通法庭聲請異議的罰鍰案件,卻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都會主動移送給適格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