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收費違背立法原則
2002/04/23
報載行政訴訟將收費,並改採六級收費,筆者認為,此項政策有待商榷。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立法宗旨: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第二條規定,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是公法上之爭議。法官有義務發揮司法功能,保障人民權益,促進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因此行政訴訟的本質是人民對政府,本來就是人民為向政府伸張正義的管道。是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實現。收費制度實在是違背立法之原則,違背公理。 徵收裁判費雖可抑止訴訟或減輕法院開支,但公法上的爭議,行政、司法均有解決的責任與義務,徵收裁判費不當與否請有關當局再思考。 人民對行政法院之期待是希望行政法院法官,本於良知找出何人的權益受損,若加害的是國家之法律或者公務員之行政行為,也期待法官伸張公平正義與優良品質之裁判,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則人民不平的聲音將減少,訴訟量也會隨著減少,公務員會更慎重的執行他的行政行為,此乃是司法之功能所在。 如果將行政訴訟視為民事裁判,實施徵收裁判費,實在值得再檢討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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