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做法會 不得列舉扣除
2006/01/25
土城周先生問: 有關綜合所得稅如以指定用途名義,對於慈善機構或團體所為捐贈,得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答覆: 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為「法會、梁皇懺、消災、光明燈、財神燈及安太歲等」或「放生」乙項如訂有單位收費標準或以個人名義為之者,皆屬勞務提供之對價;另「入會費」「會費」係為取得會員資格要件之代價,尚不得依上揭規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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