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蘋果公司大和解
2007/02/07
數位音樂市場龍頭蘋果公司(Apple Inc.)與披頭四合唱團所屬的蘋果公司(Apple Corps)之間的商標爭議總算平和收場,樂迷應該很快就能合法下載披頭四的歌曲到iPod欣賞。 照最新協議,美國的蘋果公司可擁有所有和「蘋果」有關的商標,未來英國的蘋果公司也可使用部分商標。 這項協議達成後,預料美國的蘋果公司很快就能取得授權,讓披頭四的音樂也能在旗下的iTunes音樂商店販售。目前披頭四的音樂尚未能從網路上合法下載。 美國蘋果公司執行長喬布斯(Steven Jobs)說:「我們很喜愛披頭四,為了商標問題得和他們對立,實在是很痛苦。」喬布斯本人是披頭四的頭號粉絲,這件事眾所皆知。上個月他在麥金塔世界展上介紹iPhone新手機時,就當場播放披頭四的歌曲。 投資銀行業者賈弗瑞公司(Piper Jaffray)分析師曼斯特指出,這項協議對喬布斯的蘋果是一大突破。他估計,蘋果應該是答應支付5,000萬至1億美元權利金給披頭四,才換到蘋果這個名稱。 雙方在1991年就曾協議,確定英國蘋果擁有在音樂領域的蘋果商標專用權。但後來美國蘋果打進音樂領域,2003年開始和唱片業者簽約。美國蘋果也找英國蘋果,希望能讓披頭四的音樂也上他們的iTunes銷售。結果美國蘋果非但遭拒絕,英國蘋果還一狀告上法院,表示該科技業者違反先前的協定。 英國法院去年5月判決,美國蘋果並未違反商標協議,而是公平、合理的在音樂服務中使用蘋果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