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來源所得 個人企業大不同
2006/10/18
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須依規定,負起扣繳所得稅的義務。但稅法上如何認定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對自然人(個人)及法人(營利事業)的標準不同,名人像是邱復生、張惠妹都曾為此吃過虧,民眾不可不慎。 所得稅法第8條指出,應稅所得發生在境內,才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對個人來說,所得稅的觀點是屬地主義,關鍵在於必須區分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如果是員工出差性質,從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歌手張惠妹在民國89年間巡迴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演唱,由大鵬傳播公司給付薪資所得約2,719萬元,但大鵬公司負責人卻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短扣達163.1萬元,被財政部查獲後,再罰一倍罰鍰。 由於財政部認定大鵬公司與張惠妹間屬於僱傭關係,即張惠妹視同該公司員工,依據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員工依合約到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屬出差性質,則從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說,如果是台灣公司請一名美國人在美國工作,勞務提供範圍一直在美國,則該美國人的薪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台灣公司不必負責扣繳;如果一名個人執業的台灣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勞務所得也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同樣免扣繳、免納稅。 但對營利事業來說,必須先區分營利事業總機構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如果是,則不管境內、外所得,都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果總機構在國外,取得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則必須就源扣繳。 TVBS曾因給付國外機構衛星傳送費,未依規定扣繳,遭財政部要求補繳1,285萬餘元,又因逾期申報,被罰2,100萬餘元。國稅局說,以邱復生案為例,邱復生作為給付人,要負起扣繳義務,必須先判斷收受所得的公司,其所得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據此決定,給付所得時是否應一併扣繳。 由於這家衛星機構雖在國外,但提供的服務是給中華民國境內,因此國稅局以所得稅法第11條第8款「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認定這家國外機構所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給付時,一併扣繳。國稅局說,營利事業給付國外所得時,要先判斷這筆所得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再判斷所得類別,決定應採的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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