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稅款 延至15日
2002/02/11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等扣繳義務人1月份所得稅扣繳稅款因適逢農曆春節,繳納期限將從2月10日順延至2月15日。 不過,財政部提醒各扣繳義務人,因為2月15日為農曆正月初四,也是春節連續假期結束後上班首日,扣繳義務人最遲應在正月初四前向各公庫繳代扣的所得稅扣繳稅款,逾期者將會被加徵滯納金。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所得稅扣繳稅款,各扣繳義務人在扣稅後的次月10日之前,應完成繳稅手續。 財政部表示,因為今年的2月10日正好是星期日,2月11日到2月14日是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因此1月份各扣繳義務人代扣的所得稅可以順延到2月15日繳稅。 不過,依照一般民間習俗,公司行號大部分都在大年初五(2月16日)才開工,而2月16日正好又是周休二日的星期六。財政部表示,公司行號如果因此延到2月18日星期一才繳納1月份的所得稅扣繳稅款,依法將會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提醒各扣繳義務人,切記應在2月15日正月初四以前,向公庫繳納1月份的所得稅扣繳稅款,才不會因為延遲繳稅被處罰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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