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復生補稅官司 上訴遭駁回
2006/10/05
聯意製作公司(台灣TVBS)前董事長邱復生在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期間,未依規定申報給付國外衛星公司所得及扣繳稅款,遭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繳1,285萬餘元,邱復生依限補繳稅款,但未在規定期間補報扣繳憑單,又被國稅局處以1.5倍,約2,100萬餘元的罰鍰。 邱復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其上訴。 邱復生在民國89年至92年間,為TVBS負責人,依法為扣繳義務人。聯意公司因給付國外機構衛星傳送費,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20%的稅款,遭財政部賦稅署查獲,並由台北市國稅局限期要求邱復生補繳。邱復生依限補繳稅款,但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又被國稅局依法處以1.5倍罰鍰。 北市國稅局是要求TVBS負責人邱復生,在2004年5月11日到20日間,限期補繳並補報。邱復生在期限最後一日20日補繳稅款,但隔日才補報扣繳憑單,超過期限。 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限期內完成補繳並補報的納稅人,應就短扣稅額處一倍罰鍰;如未補繳或未補報者,應處三倍罰鍰。 但因邱復生完成補繳,僅未補報,國稅局決議從寬認定,就邱復生應扣而未扣稅額處1.5倍罰鍰。因此,邱復生較期限晚一天補申報的結果,就是罰款2,105萬元。 邱復生當時表示不服,一路提出復查、訴願、行政救濟,主張他已按期限內繳稅,只是在隔天才補報扣繳憑單,國稅局判這麼重,有適用法令錯誤及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但國稅局表示,一路以來的判決都是國稅局贏,主要都是根據所得稅法及違章處罰標準判定。 邱復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主張,衛星傳送費勞務給付地在境外,性質上,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他因而沒有扣繳義務。國外衛星公司為聯意公司傳送國外採訪的新聞影像,屬於聯意公司為採訪國外採訪新聞的前端作業,聯意公司尚需「後端作業」,才能在國內播放使用,如果前端作業的衛星傳送費,也列為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則變成聯意公司的前、後端作業全程給付,皆需課稅的不合理情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則指出,所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取自中華民國的所得,縱使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如果與中華民國有所關聯,應認為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也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一種。 儘管邱復生已不是TVBS負責人,但由於事發的2000年到2003年期間,是扣繳義務人,因此國稅局表示,這筆罰鍰仍應由他支付,就看公司是否願意替他負擔。過去實務上也曾遇過負責人與公司鬧翻,罰鍰全由當時的負責人自行解決的案例。國稅局也提醒,如果公司要替邱復生支付的話,罰鍰不可列入公司的費用申報所得稅,否則會被國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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