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手息案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轉彎
2002/09/0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台北市國稅局不准台新票券、富邦票券以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債券扣繳稅款,扣抵其營所稅,已是對納稅人多加了一道法律所未規定的限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官據此撤銷了國稅局的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歷來在有關債券前手息案件中,多採支持台北市國稅局課稅的立場。 不過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萬通票券債券前手息案勝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轉而採用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撤銷國稅局的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中,法官認為,依據憲法,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法律所訂事項若與權利義務相連者,不得任意割裂適用。 債券前手息案件中,台北市國稅局先是以券商為債券持有人,依據法律規定的義務,須扣繳利息稅款,但券商要求拿扣繳稅款抵稅時,國稅局又認為券商並非實際納稅義務人,最後又否定了券商抵稅權利。 法官認為國稅局割裂了憲法所規定 的權利、義務應該互相有所關聯的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在90年訴字第5745號、6460號、6241號判決中,採用上述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此外,還引用大法官420號解釋文指出,稅捐機關適用稅法時,固然應該顧及實質課稅原則,但還是應該嚴守租稅法律主義,也就是需符合法律的規定。 例如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扣繳稅款,可在結算申報時抵繳。 在債券前手息案中,台北市國稅局已依據財政部第36440號函釋,將券商視為納稅義務人,就應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的規定,讓券商得以抵稅。 法官認為,台北市國稅局以實質課稅為由,不准券商扣抵前手債券利息的扣繳稅款,卻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不過,在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萬通票券勝訴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以「實質課稅」為由,駁回券商的行政訴訟。 當時法官的理由是,納稅義務人需有申報利息的事實,才能扣抵扣繳稅款。雖然扣繳憑單是以券商的名義開立,但債券前手持有人的利息收入,並非券商所有,券商自然不能拿著這筆利息扣繳稅款,申請扣抵自身的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