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責任險保額 不得低於資本額15%
2005/01/14
金管會昨(13)日發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案,強化對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管理,增訂須投保的最低責任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資本額15%。 金管會保險局科長陳在淮表示,保險代理人公司須投保的責任保險,最低金額原本是訂100萬元,由於不少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營業額已超過100億元,僅以100萬元為最低標準,已不足因應。 因此,這次增訂最低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資本額15%,且最低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讓投保金額與公司規模相對應。 這次修正也增列條文,提升保險代理人的管理效能,包括放寬保險代理人公司的業務員充任董事或經理人的限制,並配合考選部建議,增列對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從業人員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的資格限制。 明訂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公證人的工作經驗,為經理人的資格條件之一。 為確保保險代理人公司的健全經營,明訂未聘有合格保險代理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者,不得執行業務,逾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 增列未檢齊規定的文件、未依規定申報財務、業務報表或未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等規費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執業證書。 加強保險代理人招攬行為的管理,增列保險代理人應由本人執行業務,並不得有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及其他有損保險形象的行為。此外,為簡化行政流程並提升公會功能,保險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變更,改為報公會備查即可;另保險代理人公司增僱或變更代理人,且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書者,也改由公會訂定作業要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