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舞弊 沒資格當保險公證人
2005/08/26
金管會對於保險公證人的資格條件將嚴格規範,新出爐的「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中指出,如果曾涉及國際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判刑確定者,不能申領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或擔任負責人。 保險局官員表示,如果考試舞弊,顯示此人不誠信,當然不可以擔任公證人。 保險公司公證人主要的任務,就是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與被保險者,會請公正的第三者,去確定損失的原因與損失的金額,在鑑定後,保險公證公司將會寫公證報告,提供給保險公司與被保險者參考。 由於大部分的公證公司,都是由保險公司所聘請,費用也是由保險公司給付,為了預防公證人的公證報告,出現偏袒保險公司、不利被保險人的情況,保險局研議,未來保險契約中,將明文規定被保險者也可以自行聘請公證公司,費用由契約兩造協商分攤。 金管會委員會昨(25)日通過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為了提升保險公證人的管理效能,配合考選部建議,增列對涉及國家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不得申領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或充任負責人。 其次,保險公證人公司必須投保專業責任險,且保額不能太少,至少要達實收資本額的15%。如果實收資本額很少,每家公證公司投保金額最少100萬元以上,每人最少50萬元以上。 金管會表示,為了確保保險公證人公司的健全經營,如果沒有聘任合格公證人者,不得執行業務;逾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 至於領有外國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或證明文件者,也具有保險公證人的資格條件,因此本國保險公證人公司,得聘用領有外國執業資格之專業人才,提昇其業務水平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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