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發包中心弊案 官商判刑
2005/09/10
4年前轟動一時,彰化縣無照包商許富貴主持的4個鄉公所地方小型工程「地下發包中心」弊案,彰化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宣判,交通部路政司技正王瑞麟、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司吳東昇被指控接受包商性招待及受賄,都被依受賄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 涉及此弊案被起訴的被告共有39人及17家營造公司,昨天同時被判決有罪的被告和刑期分別如下:大城鄉前鄉長蔡慈賢、芬園鄉前鄉長洪慶章、芳苑鄉長陳聰明和田尾鄉長劉淑芳,都被依偽造文書罪各判刑3年;田尾鄉公所清潔隊承辦人員黃江旭、吳清輝,被依受賄罪分別判刑3年10月、3年8月。 同案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的4個鄉公所官員及刑期是:張朝儀、林明暐、楊騰煌各2年6月,劉慶發2年,陳宗文1年、緩刑3年,張朝憲10月、緩刑2年。包商陳炳、陳進郎、魏振雄各1年10月,陳雪鳳1年8月,黃秀惠1年6月,楊克華1年2月、緩刑3年,陳明珠1年6月、緩刑4年。 立益、聖益、伍益、估新等4家營造公司被控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各處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其餘17名被告及13家被借牌圍標的營造公司,都獲諭知無罪。 判決書指出,弊案主嫌許富貴在4年前案發後潛逃不知下落,目前仍被彰化地方法院和地檢署通緝中。民國88年4月開始,不具包商資格的許富貴透過關係,陸續向交通部路政司、經濟部水利署等中央單位,爭取到1億多元的道路、水利地方小型工程經費,他主動向芬園等4個鄉公所「推銷」、「分配」這些上級補助款。 檢調單位根據檢舉和通訊監聽紀錄展開調查,發現許富貴將中央補助款「化整為零」,割成每案不到100萬元金額的地方小型工程,逃避政府採購法,再向包商借牌作協議性的圍標牟利,彰化地檢署在民國91年底偵結,依貪瀆罪起訴本案。 承審法官指出,因沒有具體事證足證4名鄉長從工程發包過程中拿到好處,因而不構成貪瀆罪責,但仍需負起共同偽造文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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