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開早餐店 須辦營業登記
2004/12/06
虎尾陳太太問: 在自己住宅從事早餐店,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須辦理營業登記嗎?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 依規定個人利用自己住宅從事理髮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牌號,未僱用員工,及每月銷售額未達3萬元的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但其他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係從事一般餐飲業,性質與手工藝副業不同,故即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一般餐飲業每月平均銷售額達6萬元者,才達到課徵營業稅標準,個人如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餐飲業,即使與衛生等法令規定不符,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如有營業事實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至於應課徵或免課徵營業稅,將由國稅局依規定調查後予以核定徵免;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營業者,經國稅局查獲或經人檢舉,即依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處以1,500元罰鍰。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5-6338571轉137林淑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