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未繳半數稅額 無暫緩執行
2005/01/19
虎尾陳小姐來電詢問: 因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已提起復查及訴願,但最近又接獲執行處執行通知,其行政救濟期間不是暫緩執行嗎?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 納稅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國稅局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但納稅人已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執行處執行。 陳小姐該案係國稅局已作成復查決定後,仍有不服再提訴願,其提訴願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無暫緩移送執行處的規定,所以該案無暫緩執行。 (查詢洽05-6338571轉137林淑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