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票案贈與稅官司 宋楚瑜免罰
2005/04/28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用國民黨秘書長專戶的一億多元,以兒子名義購買票券,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行為,並課徵贈與稅及罰鍰共八千九百多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撤銷國稅局的課稅處分,宋不必繳交近九千萬的稅金罰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宋楚瑜購買票券的相關款項,是宋為國民黨作財務管理,非私人的資金運用,宋楚瑜父子間因此沒有贈與事實。 本案宣判時間恰在宋楚瑜和民進黨合作,並將訪問大陸之際,判決結果又對宋有利,這項判決因而引發政治聯想。審判長張瓊文表示,本案沒有挑選時間宣判,也不會考量政治環境的變化,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本案仍可上訴。 本案因檢方偵辦興票案而起。八十一年十二月,宋楚瑜以「華夏投資公司福利基金」及「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的資金購買中興票券,其中一億零五十五萬餘元用他兒子宋鎮遠的名義買受,因國民黨當時指控宋私自侵占這筆公款,爆發震驚政壇的興票案,台北市國稅局因而對宋楚瑜開出補稅及罰鍰通知單。 宋楚瑜否認私設專戶侵占公款,指錢是他經授權管理的國民黨公款,並對國稅局的課稅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課稅處分主要理由有五: 一、國民黨在財政部調查時雖聲稱不知道有秘書長專戶等兩個專戶,但台北地檢署重新調查興票案時,國民黨出具函件表示,這兩個專戶是前主席李登輝委託宋為黨政運作及照顧蔣家遺眷而設。據此,可以認定這兩個專戶不是宋楚瑜私人帳戶。 二、宋楚瑜以兩個專戶開立一億四千多萬元支票購買票券,其中四千多萬元的買受人是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如果專戶是宋的私人帳戶,豈有以自有資金為國民黨買票券的道理? 三、宋楚瑜因本案所涉的興票案,已經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可見宋並沒有把為國民黨管理的錢據為己有;雖然買票券的買受人登記為宋鎮遠,但沒有宋父子間資金移轉或對價的關係,即無贈與的事實。 四、本案購買票券期間,宋鎮遠人不在國內,而是由宋楚瑜財務代理人、小姨子陳碧雲處理,宋鎮遠不知情、也未經手,陳碧雲對此曾到庭作證無誤。宋楚瑜指兒子只是單純出借名義的說法,可以採信。 五、就算認定兩個專戶裡的錢是宋楚瑜所有,也移轉給宋鎮遠支配而有贈與的行為,但依財政部頒布的函釋及行之有年的做法,當事人若在稅捐單位調查前撤回贈與,就可以免予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國稅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調查本案前,陳碧雲已依宋楚瑜指示,把票券賣回中興票券,存入宋鎮遠戶頭,再提領一億四千萬元提存在台北地院。上述行為應視為宋鎮遠已將贈款返還宋楚瑜,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撤回,不必課稅及處罰。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張盛和昨晚說,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請求撤銷台北市國稅局補稅處分的行政訴訟案,還沒收到判決書,要等看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