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票案 證人李登輝出庭
2003/10/23
偵辦興票案的台北地檢署,昨天請前總統李登輝以證人身分出庭,這也是檢察官首度傳喚卸任元首出庭;北檢強調,全部過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並無特別禮遇。 李登輝庭訊後向守候的媒體表示,滿意這次北檢的安排,但為遵守法律,因此所有過程及內容無法向外界奉告;當媒體進一步問到與興票案案情相關的問題時,李登輝以一句「不大清楚」,避開媒體的追問。 台聯立委錢林慧君表示,前總統李登輝昨天向檢方確認「陳明狀」內所列舉興票案疑點,說明李登輝在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陳由豪等外界捐款都在宋楚瑜未告知下轉入所謂「秘書長專戶」且有侵占使用的嫌疑。 她指出,李登輝所提出「陳明狀」說明李登輝並未授權宋楚瑜於80年9月17日刻用「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條戳,去函台灣銀行設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及於同日在中興票券公司設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專戶」。 至於照顧蔣家遺屬上,她轉述指出,中廣公司於80年9月12日撥款1億元到華夏公司,以為照顧蔣家家屬之用,宋楚瑜予以侵占使用,李登輝多次責問,始由宋楚瑜於81年5月7日提出2600萬元成立「蔣孝武子女教育及創業專款戶」,餘款7400萬元暨其利息,其中一部分為宋楚瑜等花用。 親民黨立委劉文雄表示,黨籍立委已要求宋楚瑜採取法律行動;親民黨政策中心主任張顯耀也表示,親民黨律師團已建議對李登輝的說詞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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