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拿回扣 頭城鎮長被求刑15年
2005/03/31
宜蘭縣頭城鎮長林樂善涉嫌向包商索取回扣,取款時被檢調人員錄影,事後又將賄款丟入河內。宜蘭地檢署偵查終結,以林樂善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求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併科台幣三百萬元罰金。 頭城鎮公所員工聽聞頭城鎮長林樂善被起訴一事後很低調,主任祕書林連增表示,縣府已派代理鎮長,鎮公所業務運作很正常,對鎮長林樂善一案,大家並不了解,也不便評論。 林樂善太太曾碧雲表示,她知道林樂善被起訴,但她相信先生,已聘請律師為他打官司,還他清白。 起訴書中指出,頭城鎮公所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及九十二年八月,進行「體育館興建二期工程」與「福興橋改建工程」招標作業。林樂善私下示意康姓營造業者參與投標,並告知工程底價,但業者須提供七百萬元回扣。康姓業者於是向某營造公司借牌參與投標,但得標後只給付六百五十萬元給林樂善。 林樂善認為康姓業者尚欠五十萬元回扣,要求康姓業者補足,否則將不支付體育館工程的四百萬元尾款。康姓業者與林樂善約定今年二月四日上午在頭城頂埔社區公園籃球場見面,再交付十五萬元。 由於康姓業者不堪林樂善需索無度,在檢調人員授意下,康姓業者將十五萬元千元鈔票,裝入印有特殊字號的白色信封內,當面交付親自駕車前往取款的林樂善,過程被埋伏一旁的檢調人員錄下。 林樂善離去後,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永發下令以現行犯逮捕,林樂善發覺有異加速逃離,檢調人員一度在平交道前將他攔下,林樂善佯稱血壓高,心臟不適要求回家拿藥,隨即以時速上百公里疾駛而去,在行經堤防道路時,林樂善將一袋東西丟入竹安河內。檢調事後派員打撈,只撈到當初裝錢的白色信封,但十五萬元已沉入河底。 林樂善於取款當天落網,隨即收押禁見,檢方指他犯後猶極盡抵賴,不知悔悟,以他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向法院求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三百萬元罰金,褫奪公權十年。至於六百六十五萬元不法所得,將追繳或以其 財產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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