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城鎮長求重刑
2005/03/30
宜蘭縣頭城鎮長林樂善涉嫌向包商索取回扣案,被檢調跟監錄下取款過程,宜蘭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求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併科新台幣300萬元罰金。 起訴書指出,頭城鎮於91年12月、92年8月分別辦理體育館興建第二期工程及福興橋改建工程,林樂善利用職務之便,將底標透露給康姓營造業者,協助康姓業者得標,並索取700萬元回扣。 由於康姓業者只交付650萬元給林樂善,林樂善要求補齊不足的50萬元,否則不支付400多萬元工程尾款。今年2月4日上午,康姓業者約林至頭城鎮頂埔社區公園籃球場交款,康姓業者將15萬元置於白色信封內,交給親自駕車前往取款的林樂善,遭檢調跟監錄影。 林樂善取款後,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永發下令攔截,林開車加速逃離,一度被檢調人員攔下,林佯稱血壓升高,要回家取藥,再以百公里以上時速逃離,並轉入堤防道路,將裝有15萬元的白色信封袋丟入河內。檢調事後派員打撈,僅撈獲裝錢的白色信封,15萬元已沈入河內,打撈無著。 由於林樂善事後一再抵賴,檢方認為林樂善毫無悔意,惡性重大,偵查終結起訴,向法院求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
相關文章
涉拿回扣 頭城鎮長被求刑15年
貪汙罪被訴 前頭城鎮長判刑14年
索賄被跟監 頭城鎮長15萬丟河
宜蘭高階檢調人員異動
扣押林樂善房產 屋主不是他
林安彬昨接任
頭城■節 邀民眾嘗鮮
主任檢察官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