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欠稅案件 仍可申請分期繳稅
2004/10/04
財政部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如因經濟困難或天災等因素,欠稅人仍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稅。 對於已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的欠稅案件,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應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財政部並援引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指出,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的申請內容,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的金額,包括: 一、納稅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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