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買票 陳鋒璋判刑
2004/12/31
土庫鎮民代表陳鋒璋涉嫌於第六屆立委選舉期間,以每票500元為特定立委候選人買票,雲林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兩年。這是全縣第一起立委選舉期間賄選案被判刑的案例。 判決書指出,陳鋒璋(42歲,土庫鎮人)在第六屆立委選舉期間,為求立委候選人侯惠仙勝選,今年10月間,兩次前往林青蓉在斗南鎮經營的小吃部,對林青蓉期約不詳金額,要求對方投票支持,至於期約價格則另以電話告知,林青蓉明知期約賄選,仍然答應。 陳鋒璋再於11月26日下午騎機車前往陳趙淑惠住處,探詢陳趙淑惠家中有四人具投票權,即以每票500元當場交付2000元給陳趙淑惠約定投票;陳趙淑惠明知是賄款,也予收受。檢方接獲檢舉,指揮員警前往陳趙淑惠家中,查扣2000元買票錢。 判決書指出,全案經檢察官與被告陳鋒璋於審判外達成協商,陳鋒璋並已認罪;林青蓉、陳趙淑惠則由雲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