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遭竊 索賠百萬 駁回
2004/10/18
嘉義市黃姓男子以每月2500元租金,向住處附近加油站承租停放曳引車的停車位,不料曳引車遭竊。黃姓男子提起訴訟指與加油站口頭訂定寄託契約,要求對方賠償10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合約書並無載明應負保管責任等語,駁回損害賠償之訴。 黃姓男子主張,他自92年10月起,和世賢路一處加油站口頭訂定寄託契約,將曳引車停放在加油站內,每月繳付2500元。加油站人員應依契約規定善盡管理責任,但曳引車在今年2月9日凌晨3時許遭竊,根據寄託契約法律關係,訴請加油站應支付當初他購買曳引車的100萬元。 加油站代表辯稱,雙方雖訂立租賃契約,但無寄託契約,黃姓男子請求賠償車輛遭竊損失並無法律上正當理由,不必負賠償責任。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黃姓男子雖提出停車費統一發票為證,但僅能證明加油站向黃姓男子收取2500元停車費,尚無法證明停車費用是加油站保管寄託物的報酬。 出租合約書上僅記載承租地點、期間、每月租金及租賃期間義務,並無提到被告應負保管責任的文句。既然黃姓男子無法再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彼此有寄託契約的法律關係,訴請加油站賠償曳引車失竊損失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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