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性侵 改判妨害自由
2004/08/28
桃園縣男子李耀昇五年多前在高雄市某戶外停車場,公然性侵害一名正要停車的女子。案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因他犯案時,強制性交罪仍為告訴乃論,而被害女子又未合法告訴,高雄地方法院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昨天改依妨害自由罪將李判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