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得好的兔唇兒 腹中扼殺 治不好的畸形兒 生下等死
2004/07/08
優生保健法允許婦女視身心狀況在胎兒廿四周前人工流產,結果不少容易治好的唇顎裂(兔唇)小孩被父母放棄了,一些高危險疾病反而在懷孕晚期才能檢查出,醫界希望重新討論優生保健法。 台北榮總新生兒科主任陳淑貞說,在門診看到不少婦女到懷孕末期才檢查出胎兒嚴重畸形,但礙於法律規定已過廿四周不能人工流產,只能無奈地生下來,希望讓孩子「等死」,但醫師卻不能見死不救,孩子家庭受苦,也形成社會負擔。 台北榮總優生保健科主任楊勉力也看過一位懷孕媽媽,在廿八周檢查出胎兒軟骨成型不全,他說,這位媽媽一聽慌了,後來匆忙辦離院手續,是否到別的醫院做人工流產不得而知。 楊勉力指出,由於三D影像檢查便利,不少家長在胎兒五個月大時發現有兔唇,就要求人工流產;一些嚴重疾病如水腦症,卻是廿四周以後才發現,卻不得不生下來。 台安醫院優生保健科主任周輝政也說,不少胎兒嚴重疾病,像多囊性腎臟,胎兒出生後注定一生洗腎;還有嚴重腹裂胎兒,即使開刀也無法使腹部閉合;以及平腦症和複雜性心臟病,都常在懷孕晚期才發現。 馬偕醫院婦產部高危險妊娠科主治醫師張東曜,也看過卅二周才發現平腦症的胎兒,雖然出生注定就要臥床,但孕婦也不得不生下他。 目前優生保健法的廿四周以內得人工流產,楊勉力表示,是以胎兒能否存活為依據,但事實上,四百到五百公克重的早產兒都能活下來,因此是否以廿四周為標準,有待討論。 馬偕醫院婦產部高危險妊娠科主治醫師張東曜說,優生保健法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人工流產;及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廿四周內施行,但屬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都是法律的灰色地帶,不過多數醫師為免觸法,都不願為孕婦中止妊娠。 台北榮總兒童神經外科主任黃棣棟則說,法國政府允許懷孕婦女經醫療評估,可在四十周內人工流產;張東曜也指出,英國就曾有婦女懷了卅三周胎兒,卻發現胎兒罹患洞腦症,由於其法律規定需有兩位主治醫師出具診斷書,表示確有人工流產必要,後來這名婦女得人工流產。 周輝政說,胎兒在何種狀況可被中止生命,應由家屬、醫界、法界和宗教界,做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