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周「殺嬰」 馬偕惹爭議
2006/01/18
優生保健法規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廿四周內進行,醫療行為不在此限,但何謂醫療行為?卻是模糊地帶。馬偕醫院和婦產科醫學會只好自訂胎兒廿四周以上人工流產條件。 去年五月,台北馬偕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張東曜為卅五周大、患有唐氏症、嚴重心臟病的畸形胎兒流產。由於他以長針刺入胎兒心臟,注入氯化鉀結束胎兒生命,然後引產,引發各界強烈爭議,有人甚至質疑這是殺嬰。事件一發生,馬偕醫院和婦產科醫學會隨即了解狀況,認為張東曜作法並無不當。 周產期醫學會理事長、台北長庚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徐振傑說,為了釐清優生保健法的灰色地帶,婦產科醫界訂出大於廿四周胎兒人工流產的條件,讓醫師有所遵循。婦產科醫學會初步討論,認為家屬應該諮詢第二意見,婦產科醫師也不該單獨決定,必須經過兩位婦產科醫師同意。 馬偕醫院訂出的標準較嚴格,認為胎兒有多重器官重大疾病,必須會診相關科別及優生保健科醫師,如果各科醫師看法無法達成共識,甚至要送醫院倫理委員會,必須在層層把關下,才能做出人工流產的決定,若有必要,可將個案狀況送衛生署備查。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是否因醫療需要而流產,應該尊重醫專業決定,衛生署無法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