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介紹(上)
2004/08/15
前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民國93年7月1日公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訂定資產減損認列及迴轉的會計處理準則。並於該公報第107段規定,此公報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含)以後財務報表適用之。資產減損相關會計處理雖曾於基金會(90)基秘字第027號函中規範,惟該函並未就減損程序等處理細節一一詳述,為期各界能順利了解三十五號公報並予適用,本文擬就該公報之主要規範予以簡要說明。 茲先依三十五號公報第2段規定說明資產減損不適用本號公報者,此等資產包括:存貨、工程合約所產生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退休辦法下的資產、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金融資產及放款及應收款等。 以下則先就三十五號公報二重要名詞加以說明: 一、何謂資產減損?指資產帳面價值若超過可回收金額,即產生資產減損。 二、何謂可回收金額?指資產淨公平價值及其使用價值,二者較高者。前述淨公平價值係指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的雙方,於正常交易中,經由資產銷售並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可取得金額;使用價值則指預期可由資產所產生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 資產減損之認列及迴轉 一、資產減損之認列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31段規定,資產係指企業所控制資源,該資源係由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且預期未來可產生經濟效益流入。由於資產可能因相關事項,導致未來經濟效益流入(即服務潛能或可回收金額)降低,故企業應衡量資產是否減損,以確保其資產帳面價值確實代表其經濟效益之流入(即不超過可回收金額),如此財務報表上資產評價方不致失真。 資產若產生減損,應如何處理?依三十五號公報第66段規定,企業於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應將降低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資產可回收金額若未低於其帳面價值,則不得降低帳面價值。 企業應如何確認資產是否發生減損?依三十五號公報第49及50段規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若有減損跡象存在,企業應即估計該資產可回收金額。如此即能確認資產是否發生減損。惟商譽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仍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至於所應評估跡象則規定於三十五號公報第6段至第8段,本文暫不予說明。 二、資產減損之迴轉 資產於認列減損損失後,可能因相關事項以致前期所認列減損損失已不存在或減少,此時即應將資產減損予以迴轉,亦即企業應將資產帳面價值增加至可回收金額,以反映資產自前次減損損失認列日後,估計能於未來增加服務潛能。惟資產於減損損失迴轉後帳面價值,不得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帳面價值。此外需特別注意者,係商譽減損損失認列後,其可回收金額的增加可能係為內部產生商譽增加,而非商譽減損損失迴轉,故已認列的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企業應如何確認資產減損損失是否已不存在或減少?依三十五號公報第89段規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證據顯示資產(商譽除外)於以前年度所認列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若有此項證據存在,應即估計該資產可回收金額。如此即能確認資產減損是否發生迴轉。至於所應評估之證據則規定於三十五號公報第44段,本文暫不予說明。 三、重估資產減損之認列與迴轉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79段規定,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則資產是否曾辦理重估價,對其減損認列與迴轉有何影響? 資產如未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則其減損損失應於損益表認列為損失;其減損損失之迴轉(商譽除外)應於損益表認列為利益。 資產如已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則其減損損失應先減少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方於損益表認列為損失;其減損損失之迴轉應就原減少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金額範圍內,轉回未實現重估增值。惟重估資產之減損損失若減少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仍有不足,且已於損益表認列為損失,則該減損損失之迴轉應先就原認列為損失之範圍內,於損益表認列為利益。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員)
相關文章
資產減損公報 企業如何應用?
了解第1號公報抓得住財報精神
建設公司處分出租房地的會計處理
37號公報研討會 KPMG20日舉辦
第37號公報
漫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
連結稅制 相關會計處理
日盛金 明辦精英座談會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介紹(下)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介紹(中)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