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支票兌領 當心吃官司
2003/09/09
彰化市王姓男子撿到支票,竟異想天開,將支票轉手給向他調頭寸的友人,因開票人止付無法兌現,警方循線逮捕他,雲林地檢署依侵占遺失物罪起訴。這起「天上掉下來的支票」,讓被告貪小失大,得不償失。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呂維凱表示,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包括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之所有,侵占遺失物者、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台灣銀行虎尾分行經理葉坤元說,支票通常註記「禁止背書轉讓」等文字,憑票支付給當事人,銀行作業過程也詳細核對提領人身分、地址、電話、存入帳戶等才會支付;若隨便撿到支票,因一時貪念前往銀行兌換,就可能人贓俱獲,吃上官司。 (記者謝進盛) ●台南市蔡姓男子以分期付款買轎車,分四十八期付完車款,且合約規定車子應固定放在住處。但他領車後,第一期就未付款,還把車子交給他人,遷移到他處,汽車公司追索無著提起告訴,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鄭銘謙表示,消費者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未依約繳款遭控告的案件越來越多,雖然債務人的行為涉及詐欺,但業者若先徵信,了解車主的信用,相信類似糾紛案件會減少。 不過汽車商為了業績,只求賣出產品,卻不注意客戶有無償債能力,致使這類案件激增;鄭銘謙也呼籲以分期付款買車的人應量力而為,雖可先享受後付款,但仍應先衡量自己的經濟能力,才不會因付不出車款吃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