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出租 須申報所得
2004/06/14
台北市讀者Amy問: 日前在網路上看到以下的報導,請問車位的所有權人要申報所得嗎? 日前稅務問答有讀者問:本人向他人承租車位,是否可將車位租金視為「租金」,申報列舉扣除?對此,台北市國稅局的答覆是:不行。所得稅法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及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租屋,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在12萬元以下,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詳細規定,可見所得稅法第17條。不過這項租金支出扣除額的範圍,僅限於房屋租金支出。至於承租車位的租金,並不在此範圍,因此不可以作為列舉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所得稅的課徵原則是,除非有特別的減免規定,否則有所得者即要申報繳稅。出租車位的所得亦為租賃所得的一部分,且並無減免課徵的規定,因此出租車位者應該要申報租賃所得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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