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滿 60歲列報扶養 必須證明沒有謀生能力
2004/05/27
台北市讀者問:我父親未滿60歲,但領有殘障手冊,我母親也未滿60歲,可以將父親列為扶養親屬嗎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父母親若未年滿60歲,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必須自行申報所得稅。如果未滿60歲的直系親屬要成為子女或其他親屬的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 納稅人的父親領有殘障手冊,且母親未滿60歲,若母親有謀生能力,依法夫妻必須合併申報所得稅,父親若無謀能力,則要由母親來辦理申報。父母都沒有謀生能力時,子女才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才可以列報未滿60歲的父母為其受扶養親屬。(記者陳美珍整理)(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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