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交叉持股 子公司股東權縮限
2004/06/12
立法院昨(11)日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條修正,限縮金控子公司行使母公司股東權利,未來擁有母公司股權的金控子公司,不得出席母公司的股東會、表決股東會議案,也沒有被選舉權、委託書徵求權等股東權利。 4月開發金控經營權引起各方爭奪,行政院提出所謂「陳敏薰條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條修正草案」,希望約束時任董事長的陳敏薰以子公司開發工銀擁有開發金控7%持股取得經營權,但上會期並未順利過關,雖然開發金控經營權風暴已過,但朝野皆認為修法有助於未來金融控股公司正常運作與發展。 新修正的條文限制交叉持股股東權利行使,規定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除分派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外,不得享有其他股東權利,也就是即使子公司擁有母公司股權,也不得出席母公司股東會、表決股東會議案、被選舉權、委託書徵求權等。 民進黨團提案認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數具有影響力時,會成為母公司掌控經營權者維護其經營權之工具,使股東會難以有效發揮制衡及監督公司經營之功能,且違反公司治理精神,有礙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發展。 為保護金融控股公司全體股東權益、實現公平正義的精神,新法限縮金控子公司行使母公司股東權利。民進黨團提案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資本大多來自母公司,且母公司資本為眾多股東所出資,因此子公司所取得母公司股份,其股東權利應屬母公司全體股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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