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可收政治獻金
2002/12/3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草案,除了原草案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可收取政治獻金外,朝野立委增列「民選民意代表」也得收取政治獻金。 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昨天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感嘆政治獻金明文化後,募款相當麻煩。原先行政院版中,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未包括「民選民意代表」,僅在選舉期間得以「擬參選人」接受捐款,但朝野協商後,增列民選民意代表在「平日」也可收受獻金。 為防杜議長賄選以政治獻金方式捐輸,昨天通過的條文明定不得收受其他政黨或同一選舉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藉此杜絕議長選舉以政治獻金名義掩飾賄選行為。 草案明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可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中,「民選民意代表」包括區域、原住民立委,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而不分區、僑選立委,任務型國代和行政首長排除在政治獻金對象之外。 草案也規定,外國、大陸和香港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的政治獻金也在禁止之內;如有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收受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繳庫。 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也不得匿名捐贈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至於政黨、政治團體、民選民意代表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十分之一,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辦理繳庫。 初審條文明定政黨、政治團體、民選民意代表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於收受政治獻金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而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相關新聞見四版
相關文章
民代隨時可收獻金?
民代接受獻金 將有總額限制
政治獻金法 「本會期非過不可」
規範政治獻金 擬玉皇宮條款
收受政治獻金透明化
若介入獻金 公務員可判刑
政治獻金擴大抵稅 立院本會期難過關
立委推政治獻金法強調本會期通過
民代平時禁收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三讀通過
接受政治獻金 候選人須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