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平時禁收政治獻金
2004/02/23
政治獻金法草案經過多日協商,立法院朝野黨團日前總算同意刪除民意代表可以在平時收受政治獻金的規定,讓政治獻金法草案向前邁了一大步;泛藍陣營表示,如果順利的話,本周應可順利完成協商,擇期送院會進行二、三讀。 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的政治獻金說,引發各界對政治獻金法的關注;綠營抨擊,指親民黨認為協商版本的第18條,有關民代在平時收受獻金的規定,應予以刪除的看法,與國民黨不同,才是阻礙法案協商的「元兇」;不過,藍營確認為,此案茲事體大,意見不同可以多加討論,不該為了選舉便宜行事。 經過多日的協商後,朝野黨團總算決定刪除第18條,等於確定包括立委等民代,平時不得收受政治獻金;這條規定刪除後,也等於排除此法在朝野協商過程中,最困難的部分。 據了解,朝野黨團今天還要繼續協商政治獻金法草案,如果一切順利的話,全案應可在本周完成協商;並決定將草案排入議程的時間,並於院會中進行二、三讀程序;預料,320總統大選以前,應該就會有具體的結果。 根據原本的協商版本第18條規定,民意代表每年得收受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立法委員為300萬元;二、直轄市議員為150萬元;三、縣市議員為100萬元;四、鄉鎮市民代表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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