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隨時可收獻金?
2002/12/3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草案」,這項被視為「陽光法案」之一的法案,在朝野立委「利益一致」前提下,增列「民選民意代表」平時亦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條文;根據此一規定,民意代表即使不在選舉期間,亦可以大方收受政治獻金。 內政部表示,由於此規定違反公平競爭、利益衝突原則,同時涉及自我圖利,將在朝野協商時爭取翻案。 據了解,政治獻金法草案為一新法,其立法意旨,是將現行沒有法律規範的政治獻金問題法制化,將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者定義為「團體」中的政黨及政治團體,「個人」中的擬參選人,並明訂授受政治獻金的相關規範。 由於近來連續發生新瑞都案、高雄市議長賄選案,引發社會對於黑金政治的惡評,因此,立院內政委員會排定這項法案審查時,朝野立委審查態度積極,雖然沒有逐條通過審查,仍做成決議:未通過的條文保留逕送朝野協商,希望能於本會期通過立法。 昨天審查過程,基本上是以行政院提出的版本為基礎。行政院版對於收受政治獻金者採「正面表列」,明文只有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因此,其他未列入者,一旦違法收受即可能觸犯「受賄罪」。其中,政黨、政治團體沒有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限制;擬參選人則明訂參選的一定時間內可以收受。 院版條文特別排除現任公職人員(民選首長、民選民代)可以收受獻金,即在釐清「政治獻金」與「賄款」的差別,希望公職人員任職期間迴避利益,並希望爭取連任者與新角逐者在收取政治獻金參選的基礎上能夠公平。 不過,立委修正的版本卻將「民選民代」納入有資格收受政治獻金者的範圍,而且沒有收受時間的限制。 立委陳學聖說明,此一規範只是將現在違法收受的獻金「陽光化」,收受必須設專戶依法申報,接收公開透明監督,並非自我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