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價不攤開 質疑不放鬆
2002/11/07
面對目前藥價黑洞問題,必須要深思建立永久性制度,使健保藥價政策化,讓我國藥事政策健全,才可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 我國藥價政策問題重重,建議健保局召開大型藥價政策公聽會,把醫界、藥界、學界找來開會討論,不要預設結論,把目前藥價差、藥品利潤和藥價基準規範,分類討論,找出各方共識點,從共識去建立藥價政策。將藥價問題攤開來講,不致存有黑洞。 藥價調查是一項重要工作,健保局從藥價基準談判、設立到藥品調降,藥價調查均非固定組織行使,一九九七年到二千零一年,藥價調查任務型的工作,均非常態性組織,又如何做好持續性藥價調查呢?要鼓勵藥價精算,就必須提撥經費成立固定式獨立機關,直屬衛生署長管理,藥價調查按季出版藥價基準目錄,包括非健保可給付的藥品均要收錄,以供各界參考。藥價調查必須透明化、公平化,才能杜人口實。 政府本不宜干涉藥品價格,因藥品自有市場機制,但管理藥品利潤之比例,規範藥價差,使健保給付藥費和市場藥價浮動,保持彈性平衡,而醫療院所有適度議價能力,使藥品管理、倉儲及人事成本,取得合理藥價差。並順應醫療院所要求藥品管理人事成本,把藥價差制度明文規定公開化,初期訂定在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並配合其他總額制訂逐年縮小藥價差幅度,以免使健保法執行前後矛盾。 以先進國家健康保險為例,醫師開立處方,關係病人對於藥品治療使用,藥品之採購運用,藥品價格利潤,若站在治療疾病天職上,選擇藥品不宜有利潤上之關係。制定藥品利益迴避條款,旨在使醫師「為病選藥」而非「為藥選藥」。長期以來我國醫師以藥價貼補診療費不足,這是個現實問題,但若要制訂此條款前,健保局務必有些配套措施才行。 積極協調修改矛盾的健保法條款。健保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指示用藥不納入給付,健保法第四十九條藥價「成本」給付,及第五十條藥費依「藥價基準」申報,第五十一條規定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定。法定種種與現實不符,衛生署與健保局應積極協調修法,使各界能依法辦事,才是解決健保財政根本之道。 藥費、藥事服務費總額規範及廢除簡表健保局依法在「得」非「必」之間,對藥費總額採「拖」字決,放出風聲先實施總額支付二至三年後,再考慮編列藥費總額。這個原因在於藥價黑洞上,藥價差無法立即解決,而藥費開立責任歸屬不確定,因此有理由用「得」字推遲。但法有明訂,藥界自然有權要求「必」須設立藥費總額,及早規劃分析利弊,以防止實施出現弊端。簡表申報問題確實隱藏許多問題,尤其藥費申報最令人詬病,不提藥品甚至不寫品項,藥價差也嚴重。依第三章藥價支付基層醫療簡表申報,縱然已從三天一百元門診費用調降為七十五元,有許多辯解和支持,但仍然存在支付制度上的矛盾。廢除簡表積極目的不在於消除藥價差,而是希望能將診查費及藥費導入正軌,使藥價支出名目得以制度化。 全民健保的藥價差問題一日不經由公共政策方式解決,民意機關則一日不放鬆質疑衛生署及健保局。國內經濟不景氣,又逢健保費用雙漲壓力,政治質疑必然層出不窮,健保局何不開誠佈公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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