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訂拆除組合屋法規
2002/03/07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居住在組合屋內的災民,在組合屋居住期限,即兩千零四年二月前,如果仍未能完成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強制拆除組合屋或遷移。政務委員林盛豐表示,政府拆除組合屋的時程不變,但拆除之前,一定會解決災民安置的問題。 九二一大地震之後,立法院已通過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會所提出的「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行政院會昨天再次通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進一步解決災區震損公寓大廈重建及修復補強、弱勢受災戶安置、利用公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新社區,以安置受災戶的土地,及地上建物的計價及處分等問題。 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臨時住宅 (即組合屋 )居住期限內,即至兩千零四年二月仍在居住的災民,若未能完成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強制拆除其臨時住宅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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