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環署主張入建築法
2005/11/25
環保署即將制訂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建議值,但為國內消費者安全把關的消基會卻認為,光「建議」是不夠的,環保署應針對無法達到標準的公共場所制訂罰則;環保署則回應表示,將與建築主關機關研商,在建築法內納入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要求,未來新成屋要取得使用執照前,可能得先過空氣品質這一關。 環保署預計在明年初公告一般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參考標準建議值,建議室內空氣品質應達到一定標準,納入標準的汙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揮發性有機物、細菌等五個項目,昨天召開首次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包括消基會代表在內的學者專家多肯定環保署將法規範圍從室外空氣延伸到室內空氣,但普遍認為只訂參考性的建議值是不夠的,在公共場所如大型展場、百貨公司、車站等處,應訂出有強制約束力的標準及罰則。 消基會副秘書長、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就建議,除了民眾居家部分,因很難管到人家家裡去,可以「建議就好」,其他如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勞工作業場所,都應訂出強制標準及罰則。 在消基會的建議下,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處科長葉芳露表示,將協調內政部營建署,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納入建築法中,未來新屋竣工驗收時,可能也必須同時檢驗空品,過關後才能領到使用執照。 但吳家誠表示,光是新成屋達到空品要求也是不夠的,因為如甲醛、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木質家具、地毯等裝潢,裝潢過後才是汙染濃度最高時;且一些大型展場,其在建造之初也許可以符合空品標準,但如管線未定期清理維護,或湧進太多人潮,都有可能讓空品劣化。 吳家誠並建議,如影印機等事務機器,會排放出粒徑小於10微米的粒狀汙染物及臭氧,也應納入檢測;且目前環保署的汙染物濃度標準是以八小時平均值計算,吳家誠表示,應針對瞬間最大值訂出上限,否則暴露在較毒汙染物中,可能只要幾分鐘就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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