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利息所得扣繳
2002/10/30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利息所得時,有關扣繳實務上所應注意之事項,謹擇要分析說明如后: 壹、利息所得之種類:凡存款、債券、票券或貸放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等均屬之。 但購買商品、機器設備等延期付款之差價,係屬貨價性質,非屬利息所得,免依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銀行業貸放款取得之利息,為其營業收入,貸款單位於給付利息與銀行時,免予扣繳稅款。 貳、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公司、合作社、合夥、獨資等事業組織之負責人暨執行業務者,給付利息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參、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一、給付利息所得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1.金融機構給付存款利息、扣繳單位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給付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a.個人已申請領用「儲蓄免扣證」,並提示供利息給付單位登記者,應於所得人提示之「儲蓄免扣證」上登記領息金額,當年度利息累積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者,免予扣繳稅款,超過部分一律扣繳10%所得稅款。 b.個人未申請領用「儲蓄免扣證」,或未提示「儲蓄免扣證」供利息給付單位登記者,應一律按給付額扣繳10%所得稅款。 c.財團、社團法人等非營利團體,如已取得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銀行存款利息免扣繳之核准函者,金融機構於該核准免函之有限期間內,給付該等團體存款利息時,免予扣繳稅款。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團體等單位,無申請領用「儲蓄免扣證」之適用。 2.給付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3.銀行業給付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稅款。 4.其餘各種利息所得,一律按給付額扣繳10%所得稅款。 5.上述各項扣繳稅款,扣繳單位應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給付之利息所得,按所得人個別彙總填具:a.第1.3.4.項:填寫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b.第2.項:填寫分離課稅專用之扣繳憑單,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與各所得人。 6.上述各項利息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足2,000元,免予扣繳,惟仍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全年度對同一所得人給付利息所得總額未逾1,000元者,並免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二、給付利息所得對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1.每次給付各種利息所得時,一律按給付總額扣取20%所得稅款,並須於給付日起算十日內(1)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2)並填具外國人專用之扣繳憑單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即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均至遲需於給付後十日內完成)。 2.利息所得對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無(1)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足2,000元,免予扣繳,及(2)全年度對同一所得人給付同類所得未逾1,000元,免予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等兩項之適用。 三、給付利息所得對象為大陸地區人士者 1.每次給付各種利息所得時,按給付總額扣取10%所得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給付之利息所得,按所得人個別彙總填具大陸地區人士專用之扣繳憑單,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利息所得對象為大陸地區人士者,亦無(1)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足2,000元,免予扣繳,及(2)全年度對同一所得人給付同類所得未逾1,000元,免予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等兩項之適用。 肆、上述係就實務上較易孳生疏忽之處,特例舉說明,難以一一盡述,平常作業時若遇有扣繳之法令或實務疑慮,宜隨時向各稅捐稽徵機關之服務中心或主管業務單位洽詢,或向會計師等專業人員詢問,當可降低因疏忽而造成違反扣繳義務之情事。 (作者葉維惇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劉順裕是資深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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