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存款利息 可列儲蓄扣除額
2007/10/24
宜蘭市林小姐詢問:在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利息,是否可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所以,林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利息,該金融機構會換算為新臺幣填發扣繳憑單,此部分利息可以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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