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件債券前手息案遭駁回
2002/06/2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又駁回七件債券前手息案。法官仍認為,券商不可拿屬於債券前手持有人的扣繳稅款,扣抵營所稅。此外,怡富證券則與國稅局就非前手息的扣繳稅款部分,與國稅局達成和解。 日前遭駁回的券商包括元富證券、大華證券、中華票券、台新銀行、聯邦銀行、日盛證券、康和證券,申報營所稅的年度從83年到87年不等。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債券商買回公債,所兌領的利息以及扣繳稅款,皆屬前手債券持有者所有,券商本身並無這項利息所得。雖然扣繳憑單上,登載的是券商名義,但就整體交易情形來看,券商並不是實際納稅義務人,當然也無權以扣繳稅款抵繳營所稅,或是申請退稅。 至於怡富證券抵繳86年營所稅的扣繳稅款,則是券商自身持有債券的利息扣繳稅款,不屬於前手所有,所以國稅局與怡富證券達成和解,將扣繳稅款從300萬元更正為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