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利益扣繳稅款 不得抵繳營所稅額
2008/01/15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受益證券所獲得的信託利益,屬於利息所得,依現行稅法規定,應採分離課稅方式,繳納6%的扣繳稅款,且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因此這6%的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公司應納的營所稅額。 北市稅局最近發現甲保險公司94年度列報取得國內債券利息收入8,000萬元、扣繳稅款900餘萬元,但利息扣繳稅款與利息收入並不相當。原來甲公司將取得國內債券利息收入的扣繳稅款,列入尚未抵繳扣繳稅款外,還包含信託利益的扣繳稅款30餘萬,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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