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經核准 權利金半數免稅
2002/08/0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個人出售發明專利,其收入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所得總額中課稅。但若專利權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權利金或銷售專利的收入,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享有半數免稅。 設籍台北市的趙先生85年時,將其研發出高科技通訊技術專利權賣給某企業,獲利100多萬元。申報所得稅時,趙先生將這筆專利權買賣視為「一時交易所得」,自行適用6%的稅率。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認為該筆收入應屬財產交易所得,因此將這100多萬元併入趙先生該年度綜合所得,依其所得總額適用的累進稅率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依據的是財政部62年32707號解釋函。函釋規定,個人出售專利或秘方所獲得的收入,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該申報綜所稅。如果出售人有研究費等費用憑證,可從收入中扣除。 趙先生則指出,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民眾發明若經主管機關核准,獲取的權利金或收入可半數免稅。趙先生申請復查時,此條例剛好公佈,趙先生認為應可符合條文規定,權利金半數免稅。不過仍遭國稅局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權利金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不過既然趙先生的專利已經經濟部核准,並向國稅局申請半數免稅,國稅局核定時就不應全額課稅。 法官以90年度訴字第5516號判決,撤銷了台北市國稅局原處分,要求國稅局按照經濟部核准的免稅額實質審定後,從所得額中扣除,再據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