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龍潭鄉長 判4年徒刑
2009/08/25
桃園縣龍潭鄉前鄉長黃仁杞、主秘余遠財,被控在納骨塔重建時向廠商詐取四百多萬元,桃園地院昨依貪汙罪判處4年和3年2個月徒刑。 黃仁杞(57歲)獲悉判決後說,他沒有獲得任何不法利益,被判四年很不服氣,收到判決書後會提出上訴。 同案被告中,鄉公所聘任的評選員廖振國(74歲)、黃阿新(67歲)和管玉清(女、54歲),被控利用職務收受賄賂,各處徒刑7年2個月,形成鄉長判刑比評選委員輕的現象,主要是適用法條不同造成,前鄉長是利用職務詐財,而評選委員是違背職務收賄。 桃園地院調查,龍潭鄉公所於93年發包重建納骨塔,工程費八千七百多萬元,有意承包的廠商固名公司透過方進坤當白手套,與當時鄉公所主秘余遠財(52歲)接觸,再透過余遠財見到鄉長黃仁杞,雙方多次洽商,達成拿出工程款四分之一(約2200萬元)的價碼當回扣,固名公司先拿出425萬元「前金」交給余遠財綁標,其中黃仁杞拿了365萬元,余遠財分到60萬元。 在談妥回扣價碼後,另一包商和盛公司暗中行賄評選委員廖振國、黃阿新、管玉清、劉信雄等人每人10萬元,半路殺出「奪標」,固名公司因未得標,不願兌現二千多萬元回扣的承諾,反要求公所官員「吐出」已收受的前金、作業費和交際應酬費,黃仁杞和余遠財後來分二次退還落袋款項,被法官認定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