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主管機關同意即可
2008/10/23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昨天表示,有關大陸企業在台灣三重客運車體刊登九寨溝旅遊廣告,這並非沒有法律可以規範,依兩岸人民條例只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大陸銷台物品或服務,即可同意其在台灣刊登廣告。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只要大陸輸台的物品或服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相關公會,認為沒有與台灣的產品發生競爭效果,台灣即可同意其刊登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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