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目傳情」也算性騷擾
2009/11/03
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脫口而出「吹一下」,被指涉嫌性騷擾。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廖蕙芳律師說,當事人如若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涉及性騷擾;不過,成案要件首在保全證據。 她舉例說,性騷擾防治法針對加害情節,認定為「摸摸也不行」,至今,有一名上班女郎遭隔壁公司老闆連番跟蹤,「眉目傳情」示愛,感受非常不舒服,經申訴後也成案;也就是說,會不會涉及性騷擾,已發展到「看看也不行」。 但即使如此,廖蕙芳表示,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感受不同,態樣繁多,加上證據大多難以保全,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台北市近4年來受理共250件性騷擾案,調查成案的只佔42%。 對於當事人一旦涉嫌性騷擾,社會局科長張美美坦言「就算不死,也掉一層皮」,她建議,特別是在與異性往來時,舉止一定要端莊,「發乎情、止乎禮」,免得被誤會。同時,她又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發展趨勢愈來愈嚴,,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涉法;一般傳統深情款款的白馬王子,可能因此大為銳減。 廖蕙芳表示,受理案件中,性騷擾處所以大眾運輸的公車、捷運等發生最多,萬一受到騷擾,可立即以拍照、錄音、攝影保全證據,及由旁人協助指證,向加害人所屬的機關、行號申訴,及向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或警方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