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 不是大人所有物
2004/02/14
吳憶樺順利抵達巴西,但吳憶樺案件的判決、交付過程是否合理,在國內餘波盪漾。法界人士及兒童福利專家昨天表示,我國現行法令對於兒童親權的判決與交付,嚴重忽略兒童基本權利,猶如將「兒童」視為大人的所有物,立法落後,有必要修正。 兒童福利聯盟及兒童學者專家表示,為導正此一扭曲現象,將推動「民法親屬編1094條」、強制執行法的修正,並催生「家事事件法」,讓親權案件中的兒童人權獲得更周延的保護。 兒福聯盟昨天邀請律師羅瑩雪、兒童遊戲治療師馬宗潔、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魏大喨,與聯盟執行長王育敏、社工處處長陳麗如等人,討論吳憶樺案在法入家門之際,如何兼顧情、理、法,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法官魏大喨指出,吳憶樺的監護權判決,雖然外界有不同看法,但法官的裁判空間有限,因為民法親屬編1094條規定得相當明確,父母雙亡後,子女法定監護權的第一順位是同居的直系血親巴西外婆;雖然其叔叔吳火眼亦提出監護權改判官司,但是,法院無法懷疑巴西外婆不具善意,且8歲的憶樺有5年是和外婆同住,改判對外婆也不公平,很難將監護權改判給叔叔。 至於交付過程粗暴,魏大喨說,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兒童監護權判定後,法官即可執行「強制取交」,在吳家多次拖延之後,採取強制手段實為不得已。不過,他承認,這兩項條款對兒童意願的尊重並不夠,確與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應尊重兒童意志、憲法保障基本自由人權的精神不甚相符,同時也落後外國立法例:強制執行區別人與物的不同,分為財物執行及人身執行,而將兒童視「物件」,可以直接取交。 律師羅瑩雪雖然同意魏大喨的看法,但她認為吳案監護權的改判並非沒有空間,民法1055條之1,對離婚案件的子女監護權判決,已明訂法院應參酌社工員之訪視報告,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決,吳案顯然並未參考此一條文,忽略憶樺意願;她並認為,兒童意願的表達常受外在壓力影響,其實兒童內在的意願,不只是跟誰住,還有不想決定、都想保有等等,法令的設計應給予諮商的時間、空間,甚至兒童意願執行的彈性。 兒福聯盟處長陳麗如認為,吳案從兩家的親權爭奪、演變至兩國的「民族情緒」對立,情緒成本過高。為減少監護權案件的情緒對立,在法律與情感之間,應有專業第三者引進「理性」,介入調解,因而主張建立「家事商談制度」。她說,根據澳洲經驗,家事協商制度讓家事法庭離婚案件減少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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