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 修法罰3到15萬
2007/09/06
內政部社會司指出,今年初公告施行的老人福利法修正案規定,有扶養照顧老人義務的人,如果把老人留置在養護、教養等機構,經通知限期處理卻無故不處理,會被罰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 內政部社會司表示,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原規定一定期限內不照顧老人才要開罰,但法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時,許多人認為有些子女不是不繳費、不探視送到機構的老人,可能是自己經濟或生活出問題,一時顧不到;如果因此就判定為「遺棄」老人,不一定適當,因此未在法條中明訂期限,要由機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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