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立涉賄案 4里長將補選
2007/09/13
前台東縣議長吳俊立前年參選縣長涉及賄選案,花蓮高分院二審宣判,除吳俊立改判有罪外,還有台東市民代表陳瀅瑄、吳太平,以及台東市豐年里長張瑞武、民生里長張進發、仁愛里長江依秋、中心里長余一峰等6人均被依收賄罪判有罪及褫奪公權,依選罷法等規定,他們將被解職,縣政府、縣選委會昨天已依法展開補選與遞補作業 。 吳俊立前年底參加縣長選舉期間涉嫌賄選,一審判無罪,花蓮高分院二審判決逆轉改判2年、褫奪公權6年。前國民黨台東市黨部主委曾文仲維持一審判2年、褫奪公權6年的判決。同案70名樁腳中,5人判無罪,有65人分別依收賄罪判處6個月不等徒刑,與褫奪公權1至3年。依選罷法、地方制度法等規定,收賄罪為二審定讞,不得上訴,行賄罪可上訴三審。 台東縣政府與台東市公所昨天接獲該案判決書後展開解職與辦理補選作業;他們指出,依選罷法規定,民意代表如涉案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解職,缺額由同選區的落選人依得票數高底順序遞補,其中與涉案的市民代表陳瀅瑄同一選區的落選頭為余梅香,吳太平同一選區落選頭為林獻垚。村里長部分,如任期還剩2年以上須辦理補選。 縣選委會說,如果作業來得及,台東市豐年里、仁愛里、中心里與民生里長補選不排除併明年初的立委選舉舉行。 吳俊立對判決結果說,一審判他無罪,檢方二審時也未提出新事證,法官竟判他有罪,實在荒謬,令他難以理解。他強調,此案自始至終與他無關,他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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