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立賄選案 更一審判二年
2009/08/05
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在本屆縣長選舉時涉嫌賄選案,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昨天維持有罪判決,處刑二年、褫奪公權六年。更一審另有兩名市民代表、一名前市民代表及兩名里長由無罪改判有罪,全案仍可上訴。 吳俊立現擔任台東縣政府諮詢委員會副主委,目前人在大陸,無法聯繫,「前妻」台東縣長鄺麗貞昨天不願對此表示意見。 台東市民代表陳信男、林義松和光明里長呂老拐,二審判無罪,更一審卻翻盤,他們表示將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國九十四年台東縣議長吳俊立參選台東縣長,透過國民黨台東縣黨部以現金賄選,檢察官在縣黨部查獲卅九萬元現金及樁腳名冊,有人承認賄選。 九十五年,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吳俊立無罪;檢察官上訴,九十六年,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吳俊立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二年,吳俊立與檢方均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