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禾瓦斯國賠 縣府三審敗訴
2007/09/06
聯禾瓦斯分裝廠於87年間申請設立,但因業者無法化解民眾抗議,縣府不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導致無法啟用,業者不甘受損而聲請國賠,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縣府敗訴。縣府表示,將訴訟到底。 該官司纏訟8、9年,縣府一審敗訴、二審勝訴,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縣府敗訴。縣府表示,業者申請設置瓦斯分裝廠時切結「爾後如有當地民眾發生抗爭自行負責,與宜蘭縣政府無關,且不得要求宜蘭縣政府執行公權力」,縣府才准予核發建造和使用執照。但後來業者未能化解抗爭,甚至發生流血衝突,縣府依行政裁量權不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 業者向經濟部訴願,經濟部請縣府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但縣府還是不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者氣得告縣政府,要求國賠,最早要求8000多萬元,縣政府抗議求償過高,後來地院判決縣府敗訴,必須賠償業者2690萬9224元,另外加計利息。 縣府一審敗訴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勝訴,業者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近判縣府敗訴,縣府不服,全案近日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法官認為,業者如果不服縣府拒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應依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業者沒這麼做,直接請求國家賠償,於法不合。 但最高法院法官對法令見解不同,判決書指出,人民對於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認有違法不當,除得依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外,也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二者併行不悖,無先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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