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營利證 縣府判賠聯禾2690萬
2005/11/09
宜蘭縣聯禾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因縣政府以該公司設廠前「未與民眾確實溝通」為由,不發給該場營利事業登記證,致該公司蒙受損失,為此請求國家賠償。宜蘭地院民事庭判縣政府敗訴,需賠償聯禾公司2690萬9224元。 縣政府對此判決不服,近日將與律師研議後提出上訴。 判決書指出,翻遍「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及「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均無規定必須與當地居民同意設立做為審查要件。故是否經居民同意,僅係行政作為之考量,無法據以做為駁回該廠申請的依據。 縣政府表示,聯禾瓦斯分裝廠於87年間申請設立時,遭遇民眾激烈抗爭,縣府曾要求業者切結,並須善盡與當地居民溝通責任,可是該公司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並未履行承諾,導致民眾暴力衝突及毀損公物,浪費社會成本,應由聯禾公司承擔。 縣府強調,聯禾瓦斯分裝場鄰近一座傳統磚瓦窯,100公尺內又有其他廠房、住家,公共安全堪虞,所以縣府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對此判決,縣政府認為,法院引用宜蘭縣商業會的鑑定報告數據,難以令人折服,縣府將尋求更專業的鑑定單位,提起上訴,以減少賠償。 依據法院判決,縣政府應給付聯禾公司2690萬9224元,並自9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訴訟費用也由縣政府負擔五分之四。 聯禾公司在請求國賠時,指該公司耗費鉅資購買土地、廠房、機械、消防等設備,卻因縣政府不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無法營業,致機械長期閒置耗損,加上無法量產導致營業損失甚鉅,因此要求縣政府賠償3330萬4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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